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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百十章 世界法医学的开创者-宋慈(二)

    宋慈所著的《洗冤集录》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。提倡证据在办案中的首要位置,宋慈为探明案情真相,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:“遇有死者,必根究其所以致死”;人命之案,须查获凶器;凶手定罪,须查获尸体;尸体检验,须查验到致命伤,否则不易结案,便为疑案。“大辟之狱,自检验始。”在“慎刑”的指导思想下,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,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,是所谓“旁求证左,或有伪也;直取证验,斯为实也”。

    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,举一例视之。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,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,“凡伤处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”;倘若是聚众斗殴,“如死人身上有两痕,皆可致命,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,则无害;若是两人,则一人偿命,一人不偿命,须是两痕内,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”然而,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、同时打击,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,就比较困难了。

    “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”,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。口供固然重要,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,更何况“证以人或容伪焉”,宋慈认为须“多方体访,务令参会归一,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,便以为信”,且“告状者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”,宋慈这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认为办理案件一方面需要“证以物必得实焉”,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,以防其中有弊。不轻信口供在宋慈处理案件时有充分的体现,即使罪犯招供,也要查出证据,不轻信口供更注重物证;反之,即使罪犯不招供,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,亦可定罪判刑,一切须“据状断之”宋慈的这一思想和现代的“重证据,轻口供”的思想完全一致,充分体现了他断案板的科学性和严谨性。

    但是我们说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,案情不可能“情景再现”,故所谓的“真相”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。但是通过检验勘察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,宋慈认为事关人命的案件,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,使之无限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,还事实以真相。任何事务最终都要落实到做事的人身上,所以良吏的重要性在宋慈的观点中是再怎么强调也不过份。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、到位呢?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,宋慈认为主要取决于为官者。

    “吏不良,则有法而莫守”,这是当时宋慈处理案件一直坚守的信念。他给今天法律工作者的启示是: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,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。法官不良,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?

    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?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,此处挑选几点言之。其一,差文官,实质就是派出专业人员办理案件。相对来说由于武官“更历未深”,若再碰上“仵作之欺伪,吏胥之奸巧”,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、扑朔迷离,从而难以查究。“如边远小县”,实在缺文官,“复检官权差识字武官”。

    其二,宋慈提出办理案件主官事必躬亲,不得专任吏胥,所有的事情都由下面的办事人员全权处理。也就是主官需要对案件的整体结果负责,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   实际上早在北宋太宗朝就曾对宰相说:“颇闻台中鞫狱,御史多不躬亲,垂帘雍容,以自尊大。鞫按之任,委在胥吏,求无冤滥,岂可得也?”

    到了宋慈时他明确主张并在《条令》中亦称“不亲临视”者,当“以违制论”。如果有这样的办事态度,想必发生的错案冤案一定会大大的减少。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、判别、监督,以防发生误验、漏验之事及仵作、吏胥作弊等,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,甚至“掩鼻而不屑”。“事必躬亲”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,所以宋慈的这一思想在千年之后仍然有着合理性和适用性。

    其三,“诸验复之类应差官者,差无亲嫌干之人”,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。“大狱讼者,所以平曲直,雪冤枉也。若有财者胜,无财者负,有援者伸,无援者屈,豪强得志,贫弱衔冤,岂国家之福耶?愚愿士大夫司听断者,持平如衡,事事至公如鉴,天下何患不太平?

    此句反映宋慈的司法为公的思想,事事至公,则天下稳定。具体到办案的细则中时提出了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,回避制度。他的思想实在是先进,回避制度不但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,也是约束司法人员,迫使其成为良史的重要保障手段。另外,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易,且不可在家乡任职,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、故旧、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。

    宋慈反复强调检验案件,事关人命,“当是任者,切以究之”!他在书中写道,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,为防止奸欺,切“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僧道”,因为这些官员、秀才、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,上能通官府,下能聚集民众,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,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。这一思想实际上就是独立办案,排队司法干扰的切实体现和重要措施。

    宋慈一再强调除了对尸体、伤痕及案发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,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,只有把各方因素综合思量之后,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,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,探明案件真相。要成为一个合格、出色的检验官,宋慈认为至少要有两个绝招:一是具备为尸体、伤痕等检验的高超技术,二是检验官具备综合素质的考量,也就是不光有相关的法医学经验更要具备跨专业的如心理学,社会学,风俗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储备。而且后者更为要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