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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衣卫五十

    翰林院的职责是:

    (一)充经筵日讲: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,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、汉各8人(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,副都御史以上充任;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、内阁学士、詹事、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国子监祭酒充任),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。

    (二)掌进士“朝考“之事:清代科举制度,每科于“殿试传胪“后,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,由掌院学士奏请“御试“于保和殿。

    (三)论撰文史:其所撰有祝文、册宝文(册立、册封后妃)、册诰文(册封王公)、碑文、谕祭文等。此外,纂修实录、圣训、本纪、玉牒及其他书史,或由翰林院承办,或由翰林院派编修、检讨参与纂修。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,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。

    (四)稽查史书、录书: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(送内阁),录书(存科),为防止“玩忽潦草“,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。

    (五)稽查官学功课:宗人府的宗学、觉罗学,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,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。

    (六)稽查理藩院档案: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,须随时整理,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,以重其事。

    (七)入值侍班:顺治十七年(公元1660年)谕,翰林各官,原系文学侍从之臣,分班值宿,以备顾问,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,翰林官分班入值。康熙三十二年(公元1693年)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。道光八年(公元1828年)又定于圆明园值班。

    (八)扈从:顺治九年(公元1652年),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,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。

    (九)每遇直省文武乡试、会试、殿试时充主考官、读卷官;顺天乡试,掌院学士充正、副主考、侍读、侍讲以下担任考官。各省乡试,学士以下、编修、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。会试,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,侍读、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。武科会试,侍读、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。

    (十)考选、教习庶吉士: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,从侍读、侍讲、修撰、编修、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。

    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。

    典簿厅掌奏章、文移及吏员、差役的管理事务,并保管图书。额设典簿满、汉各1人,孔目满、汉各1人,笔帖式若干人(满40人,汉军4人,分在两厅办事)。

    待诏厅:掌缮写、校勘之事,额设满、汉待诏各2人,笔帖式若干人。满待诏掌校时,翻译章奏、文史;汉待诏掌校对,缮写所撰之史。

    侍读学士,官名,唐开元十三年(725年)始置集贤殿侍读学士,由五品以上官充任。

    日一人侍读,以质史籍疑义。北宋咸平二年(999年)沿置,其后或不带学士,或仅为侍读。元丰改制后以侍读、侍讲为侍从以上兼职,正七品。辽代置,所掌不详。金代翰林学士院置,员一人,从三品。

    元代翰林兼国史院,蒙古翰林院、集贤院各置二员,从二品。明代翰林院亦置。初,吴元年(1367年)定正四品。洪武十四年(1381年)定制二员,从五品。建文中改为文学博士。成祖复旧制。皇帝至太学听讲、郊礼庆成诸宴时,与翰林学士及侍讲学士坐于四品京官之上。

    成化以后,礼部尚书、侍郎必由翰林,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翰林,凡由翰林为六部侍郎者,则兼侍读、侍讲学士。侍读学士则不在从五品之限。其职掌制诰、史册、文翰之事,以考议制度,详正文字,备皇帝顾问。凡大政事、大典礼、集诸臣会议,则与诸司参决可否。

    侍讲学士,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官职之一,明品等为从五品,清为从四品。该官职主要配置于内阁或翰林院,辖下有典簿,侍诏等。主要任务为文史修撰,编修与检讨。

    宋、金翰林学士院有翰林侍读学士、翰林侍讲学士,掌为皇帝进读书史,讲解经义,备顾问应对。

    元翰林兼国史院与蒙古翰林院沿置,改称为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。

    明清翰林院亦置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。明制各二人,并从五品,清升为从四品,员额满各二人,汉各三人,并不实际担任讲经之职。实任讲书者需加经筵官之衔,侍讲、侍读学士升迁多为詹事府詹事,再迁即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,由此侍郎、尚书,可按资而得,若调外任,可为布政、按察两使。

    侍讲:

    从师读书,听其讲学。

    为皇帝或太子讲学。

    官名。汉代有此称号,以之名官则起于魏明帝。唐始置侍讲学士,其职为讲论文史以备君王顾问。宋沿置,并设侍讲﹑侍读,皆由他官之有文学者兼任。元明清则列为翰林院额定之官。又南北朝﹑唐﹑宋诸王府,亦有侍讲。

    国子监祭酒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官职之一,始于西晋武帝国子祭酒,后经北齐、隋唐、明清延变。该官职基本隶属于朝廷最高学府:国子监。主要任务是掌大学之法与教学考试。

    国子监祭酒,官署名,国子监官职名。

    西周时期国家的最高学府称为“立悼章太学“,汉武帝设置“太学“也是承袭了传授儒家经典最高学府的功能。而西晋初立“国子学“旨在突出国家教育管理机构的功能。北齐称之为“国子寺“。隋、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称之为“国子监“。清末改革学制,晚洒脚1905年12月6日设学部,国子监裁废,其教育行政功能并入学部。

    西晋武帝咸宁四年(278年)﹐始立国子学﹐设国子祭酒和博士各一员﹐掌教导诸生。

    北齐改名国子寺。

    隋文帝时,改寺为学。不久习殃灶,废国子学,唯立太学一所,省祭酒嚷祝漏﹑博士;置太学博士,总知学事。炀帝即位,改为国子监,复置祭酒。

    唐沿此制,国子监下设国子﹑太学﹑四门﹑律算﹑书等六学,各学皆立博士,设祭酒一员,掌监学之政,并为皇太子讲经。唐高宗龙朔元年(661年),东都亦置监。一度改称司成馆或成均监。

    宋沿唐制,分设西京国子监(今HEN省LY市)、东京国子监(今HEN省KF市),增辖武学。

    元代分设国子监管辖国子学。

    明清改国子学为国子监。

    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、明代理学家湛若水、贪官严嵩、明著名首辅徐阶都做过国子监祭酒,王懿荣发现甲骨文时也是国子监祭酒。

    员外郎,是中国古代官职之一,原指设于正额以外的郎官。隋朝于尚书省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,为各司之次官,相当于副司长,郎中是正司长。

    在唐朝贞观时期之前,吏部考功员外郎是科举考试的主考官。在唐开元年间后,因当时的皇帝李隆基觉得此官职过低,而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,并一直延续下来。在清朝,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之辅助部门,品等为从五品。该官职一般为闲职,明朝以降常有商贾仕绅捐钱获得此官职。至此,员外成为富有地主的另一种称呼。1910年代,清朝灭亡后,该官职废除。

    1、官名。原指设于正额以外的郎官。晋以后有员外散骑侍郎,为皇帝近侍官之一。隋开皇三年(公元538年)于尚书省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,为吏中的要职。明清各部仍沿此制,以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为司官的在三级,得以递升。清代,六部外之官署,如理藩、太仆寺、内务府,亦高级史外郎,简称员外。

    2、员外郎,官名,员外为定员外增置之意,原指设于正额以外的郎官。三国魏末始置员外散骑常侍,晋以后所称之员外郎指员外散骑侍郎(皇帝近侍官之一)。南北朝时,又有殿中员外将军、员外司马督等,都在官名上加“员外“。隋开皇六年(586),于尚书省二十四司置员外郎1人,为各司之次官。唐、宋、辽、金、元、明、清沿其制,以郎中、员外郎为六部各司正副主官。时号“员外“,实已在编制定员之内。此外,唐、宋、辽、金在尚书省左右司郎中下,也有员外郎。元属中书省。

    知州,是中国古代官名,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,称“权知某军州事“,简称知州。“权知“意为暂时主管,“军“指该地厢军,“州“指民政,明清以知州为正式官名,为各州行政长官,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,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。

    到了明朝,知州演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官制。明的州有两种:直隶州和散州。直隶州直接属省,散州隶属府。知州属官有同知、通判,分别掌财政、刑法和治安等。

    明代知州从五品,月俸十石。属州的待遇与县同等,直隶州的待遇与府同等,但品秩不同。这是明官制和清官制的不同,无论是属州和直隶州都是从五品,不同的是俸禄。

    安抚使是中国古代官名,为由中央派遣处理地方事务的官员。隋代曾设安抚大使,为行军主帅兼职。

    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争或受灾地区,称安抚使。宋初沿之,为诸路灾伤及用兵的特遣专使。后渐成为各路负责军务治安的长官,以知州、知府兼任。

    安抚使

    官名。为地方军事长官。

    隋代以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的兼职,杨素曾任此职。

    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乱或受灾的地区﹐以安定社会秩序﹐称安抚使。

    北宋真宗咸平三年(1000)﹐始设西川﹑峡路安抚使﹐泾源等十五军州安抚经略使等。以后﹐凡诸路遇天灾及边境用兵﹐辄派安抚使“体量安抚“﹐事毕即罢。仅陕西﹑河东﹑河北及两广等路常置安抚使司﹐掌管一路民政﹐以知州兼任安抚使﹐但必须由太中大夫以上或曾任侍从官者兼任﹐官品低者只称“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“或“管勾安抚司事“。

    南宋初期﹐各路均设安抚使司﹐唯广东﹑广西两路仍于“安抚“前加“经略“二字。一般以各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安抚使﹐如系二品以上﹐则称“安抚大使“。安抚使掌管一路兵民之政﹐有“便宜行事“之权﹐实际上成为一路的第一长官。

    宁宗后﹐各路兵民之政分别由都统制司等分管﹐安抚使反成为闲职。

    辽代﹐北面边防官中设有西南面安抚使司﹑九水诸夷安抚使司﹐南面将官有东京安抚使司﹐各设使领之。

    金安抚司原名宣抚司﹐后改﹐其长为使﹐掌镇抚﹑边防及刑狱诸事。另设上京﹑东京路等路按察司并安抚司﹐设使领之,除专管猛安谋克事务外﹐其它职掌与安抚司基本相同。

    元初﹐部分地区曾临时设安抚司﹐后只设于云南﹑四川﹑湖广行省的民族地区。安抚司设有安抚使一员﹐另有达鲁花赤及属官若干。

    明清两代沿袭元制﹐于少数民族地区设安抚使司﹐安抚使为世袭的武职土官。入民国后,仍有存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