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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:开银行?对钱的要求!(九)

    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!

    下面开始新的内容。

    【股东的权利和义务】

    这个,咱们简单的学习一下就好了!

    股东的权利,简单的说,就是两大类。

    第一类就是之前提到过的身份权;

    第二类就是受益权了。

    比如:参与什么管理啊,参与什么公司的重大决策啊!

    但重要的是什么呢?

    第一,股息分红分配请求,所以简称:利。

    第二,优先认购新股,就是有限公司增发新股,原有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表现,简称:新。

    第三,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利,公司清算后剩下钱了,叫剩余财产分配权,简称,剩。

    当然,还有什么开会啊,表决啊,知情啊,查账啊,只要是认缴出资的名册上记载了,那么你就可以行使了。

    (人的部分,就在这里结束了!那咱们还是来终结一下这个人,到底是些什么!)

    股东(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发起人、名义股东、实际股东、冒名股东)

    ——分割线——

    既然人的问题已经解决完毕,那么接下来是什么?

    答案:钱!

    (请记住,钱,是公司法里面,最难的一个地方,有多难,我也不知道,咱们接着往下学习,也许就知道了。)

    钱,有三个方面。

    首先的第一个,是现行的资本制度。而在资本制度下,有一个词,叫认缴资本制。

    对于这个制度,其实还是有点意思,也分为了很多个要求。在告诉你们之前,我问个问,你说,我和你凑了100块钱,开一家公司,可以不可以?

    答案是:可以!(工商部门可以给予登记,这个现在的法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无底线的,有多少都行。)

    第一:凡事都有例外出现。

    可是,这个事情也是有例外的,因为,这是公司法,公司法是一般法,但是其他的特殊法呢?我们学过行政的都知道,特殊法存在的情况下,以特殊法为前提,这个到底是什么情况呢?

    继续借着上面的例子,我跟你凑了100块,我们说,我们开个银行吧?(你们觉得可以吗?100块,开银行?)

    100块你觉得可以开银行吗?首先第一个,银行法就不同意,在这些个特殊法,什么证券法、保险法的情况下,你想开银行这一类特殊的公司,你得先去一个地方,自个的主理衙门申请一个许可证,这个,就是不久之前提到的行政许可。(所以,行政的内容又出现了,法律是各自有联系,构成了现在的这个社会背景。)

    你要想开银行,你得先去银保监会开一个金融许可证。(注: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了)

    你要想开证券公司,得先去证监会开一个证券业务的许可证。

    (你有了这个行业监管的许可证后,才有可能去工商部门拿到营业执照。所以,你说,100块能开一个银行吗?并不能.....)

    第二:一定要有信息披露。

    对于这个注册资本,咱们多少不管,但是要有一定的信息披露。所以资本还是要去实事求是的登记,有这三个:公司章程、营业执照、工商登记,这三个必须有!(实收股本可以不写,也就是交了多少钱可以不写,这是公司的个人隐私)

    第二个问题是,出资期限。

    这个就是看股东的商量了,看是什么时候把这笔真金白银交到公司了。

    货币也不做要求。

    最后一个问题,为什么13年会修改那么多的公司法?

    其实,它的立法背景很简单,也很好理解,就在我们的生活中能够体现,能够看到,是什么?

    就是为了体现中央的政策,我们要鼓励大众创新、万众创业,让公司的门槛变得更低,让更多人加入到公司这个活体中。所以,为了能够让公司设立得更方便,就进一步去降低它的门槛,简化流程。

    如果咱们要用发起的方式去设立公司,有限公司典型,那么验资就不再做法定要求。大家都知道什么叫验资吗?

    所谓的验资,其实就是股东把你的钱拿出来了以后,咱们请一个第三方,一个专业的会计所去核验一下,你对股东的出资是不是满足了法定要求啊。

    但是现在,对于股东出资来讲,出多少你自己说了算,什么时候出自己说了算,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比例自己说了算。

    (所以,现在没有标准,也就没有验资,取消了验资的流程)

    不过,在这个地方会存在一个小问题,是什么?咱们发散思维来看一下这个问题。

    我跟你设立公司的时候约定,说,我先出百分之二十,剩下四年内出齐,这个没有问题吧?这个是没有问题的!问:我五年内出资,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呢?

    其实,这个是不存在的,因为我的约定是在四年之内出齐,我有期限利益,我可以用约定来对抗公司。

    但会不会又存在一种情况?那就是公司,他干得不好,我该怎么办?

    比如,公司遇到了困难,有一个债权人,现在问公司要钱,公司没钱,现在来问我说,你不是还有百分之多少钱没到位吗?你看能不能这样,你把这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拿出来吧,一方面满足了你对公司的出资,同时还满足了公司对我还本付息的这么一份还债责任存在。

    可是,债权人知道后,我能不能以这个约定对抗着债权人呢?

    答案是:不能的!

    因为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来讲,咱们之所以确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这份责任的本质是代位的关系。(还记得什么是代位吗?请看一下民法的内容,也许你就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了!)

    这个情况,就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没有尽到,所以,就转嫁到了这个债权人身上让他以效率至上,去要求股东进行直接的要求。(这个,是可以的!)

    这里,就引出一个制度,叫加速到期。相信看到这里的人都明白我想要阐述什么了。什么是加速到期呢?

    就是指股东跟公司有约定出资期限,但是这个期限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,当债权人直接找到公司后发现资不抵债偿付不能的时候,债权人可以找到股东,股东该还的还是要还的,那份期限就不算数了。

    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
    (作者:我的天,11点30了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