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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章:抽逃出资与解除股东资格(十四)

    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!

    今天要讲的内容其实有两个,第一个是上一章所说的,抽逃出资,还有一个是什么?抽逃出资后,又会发生什么情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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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【公司法:抽逃出资】

    昨天提了一个内容,但是并没有过多的去讲述这个内容到底是什么,而看到这名字,我想到了一个词,釜底抽薪。虽然两个意思不同,但是都有一个抽,那么肯定跟行为有关,具体又是什么呢?

    抽逃出资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三个:

    首先,抽逃人是股东不是别人,只有股东才会干这个事情;(看到这里是不是就已经有了一定的定向了,原来是股东在搞事情!)

    第二个就是抽逃的行为,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,是侵权行为;

    第三个,股东侵犯的公司财产是定点打击,而侵犯的是什么呢?侵犯的就是你自己的出资。

    (说白,抽逃出资它就是,你把钱给了公司,然后神不知鬼不觉的把它抽回来,这个行为有点意思啊,别说,这种情况是肯定存在的,而这个神不知鬼不觉肯定是非法的啊。)

    它换一种形式来讲,肯定不是表面是非法,它是针对股东自己的出资,进行了定点打击,并且这个过程应该有一个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这个非法的外观。比如什么合同、报表反正相关表面上的合法形式。

    下面用一个例子来学习一下:

    比如,我出资100万,出资到位,公司也成立了,这家公司是高尔夫经营的公司,完了以后,我看到公司有一套很好的高尔夫球具,说是公司为了高尔夫赛事设立的一等奖,我就趁着公司人都快走了,我就跑到展柜偷偷把这套球具带回了家。问:这个行为算不算抽逃出资?

    答案是:不算!

    知道为什么吗?因为抽逃出资的三个特征决定了这个行为就不是抽逃出资行为,你看这个高尔夫球具并不是我的出资,它是公司用赛事的一等奖,是属于公司的财产,而且我还是偷偷的拿回去,也没有体现在公司账面上是不是?也没有通过一个暴露在阳光下的法律行为来支撑吧?

    这个行为,如果是依职权来说,它就是侵占公司财产;

    如果是非依职权,那就是盗窃行为,而且还是刑事责任,不是抽逃出资这个简单的民事责任范畴了。

    (身份的赋予,让结果都不同了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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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出现:

    我对公司认缴出资100万货币,可是这个时候我没有那么多钱,所以我就借钱出资啊,总归有办法的是不是?我就找一个人我的朋友,然后我跟他说。我说,你能不能先替我垫资100万出资到公司,完了以后到了约定的时间,我会想办法把这个100万从公司账面上转出来还给你,于是我们就签订了一个垫资还款协议。问:这个协议,是不是抽逃出资?

    其实,答案是:并不是!

    (这只是一个合同,并不是抽逃行为,抽逃行为应该发生在后面。比如我看到约定的时间快到了,我并没有钱去还款,就只能够想到把那出资的100万搞一个假合同假报表,以表面合法形式抽出来,还给我朋友,这个行为才是抽逃出资。)

    但是,又问,这个抽逃出资跟借钱给我的朋友有关系吗?

    其实这个内容,在法律上还有立法背景,说是垫资人是作为第三人进行保护的。而这个还是因为一个政策,叫大众创新万众创业,是想让股东没有后顾之忧,那么我们是不是对股东的筹措资金的来源也要解决后顾之忧?为了让股东能够更容易借到钱,于是就对债权人更多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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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而接着上面的内容,这里又问一个问题。

    如果真的抽逃了,想我那样,把100万都抽了出来,那么我是不是欠公司钱了?

    肯定欠了啊,我本来有100万的出资义务,但是我又拿了出来,这不是跟没有出一样?那么我是不是应该补?

    但是,股东会如果知晓,能否解除我的股东资格?(问题先摆在这里)

    咱们先看一个例子!

    比如,我出资100万到公司(认了后出),然后从我银行的朋友告诉我了一个不错的理财项目,但是我没钱啊,于是想到了出资公司的那100万,就让我的朋友,直接在银行方面把这笔款项转移到了理财项目上算是投资一个月,然后一个月后又转回去。因为是我看到这一个月公司的项目没有巨大资金的调动,那么就不会被发现,就这么干了,一举两得,既能得到理财后的利润,后又有公司的新剩利。可是,没想到公司决定投资一个项目,却发现公司账号上的钱不见了。

    问:股东会如果知晓,能否解除我的股东资格?

    答案是:不能解除!

    (知道为什么吗?因为解除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,一个是出资归零,也就是我那100万认了出了最后还是归零了;还有一个是必须存在一个限期不补的程序,就是给你一个期限,把100万补了,补了后咱们还是好兄弟,不补那就拜拜。)

    在这里,还存在一个情况,那就是协助抽逃。也就是那个银行朋友,帮忙转账,是共同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,要承担连带责任。(帮凶连带)

    最后一个问题,那就是如果这个行为发生在很久之前,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呢?

    答案是:不会!(因为是身份责任,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抗辩和约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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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下面总结一下出资责任中五种角度:

    第一个是发起人的问题,原始股东创设阶段;(不足不实)

    第二个是认股人新人的问题,

    第三个是出资有瑕疵;

    第四个是抽逃出资;

    第五个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。(限制新剩利,或者存在解除股东资格)

    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
    下一章,会讲述一个内容,是设立的问题。设立?如何设立?

    (作者:公司法的内容很快就要玩了,但是商法的内容却并没有完,还有很多很多,毕竟,公司是基石,先搞懂了这个,后面的内容就相应而解。就好比,你懂了加减乘除的含义之后,你是不是就知道如何算题了?同样的如此,搞懂了公司,也就知道商法,毕竟,商法是基于公司,发散了各种东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