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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章:禁止抵消(十)

    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啊!

    撤销权说了,下面就开始说说追回权,怎么追法呢?

    它大致分为两类,一类是管理层的追回,这个管理层的追回就是非正常收入。所谓管理层的非正常收入指的是什么呢?

    客观前提,说的是小新华已经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了,员工工资普遍拖欠,债都还不上的时候,却给高管发了工资绩效,高额奖金,还报销了各种费用。这时候是不是员工都没工资,债权人得不到还债,这些高管还在吃好喝好。这种行为就不太公平了,是不是?

    于是就把这些发出去的追回来,但是追回来之后你别忘记了如果是正常的时候,管理层是有权利拿这些钱的,那么怎么处理呢?那就是权利还给人家,但是钱追了回来。

    而这个权利却分为了两大类。

    一类在工资范围内,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,高级管理人员也得有职工工资不是?而多的那些呢?怎么处理,那就通通认定为破产债权,到最后平等保护比例分配就可以了。

    (记住,是非正常,不是非法,他是合法的,但是特殊时期特殊对待;但是如果是高层侵占,那么就是非法,就不能给申报债权,追回了就追回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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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下一个问题,是对出资人的追回。这个是什么情况呢?

    这我们就需要结合公司法了!

    股东对公司是不是有出资义务啊?如果你抽逃出资了以后,就有返还的职责是不是?那么如果说你出资不到位,抽逃之后公司就不行了,陷入资不抵债被受理破产了之后,这个出资人没有出的资,即便是在公司破产中,他作为股东是不是还要把资出出来?

    所以,这个时候管理人有义务有职权向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,去要求把钱交齐。即,向抽逃出资的股东,要求抽逃出资的本息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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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【抵消权】

    还记得民法中的抵消吗?

    抵消在民法里边的要求是,你欠我,我欠你,双方互负,债权债务,种类相同,都已到期。

    而转移到这里,咱们是不是可以理解,抵消,其实本质就相当于还债?

    那么在破产法中,还债是一个特别忌讳的事,因为我们的要求是在破产分配中,统一分配还债的。

    这个还债,可千万别是债务人主动提,其他债权人可不接受的。为什么债务人小新华不能主动提呢?你想激起群愤吗?但是这个相抵消的债权人A,他却可以提,他提就不激起群愤,因为他有特权,只要是满足了法定条件,就可以。

    (所以结论就是,跟民法比较起来,不要求债权债务都已到期,不要求债权债务种类相同,但有要求的是提出的权利人主动方只能债权人。而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如果主动提,就相当于你对这个债权人A还了债,别的债权人是不能接受的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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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但是,也有这么两种情况,是禁止抵消的法定情形。

    债务人的债务人,在破产申请受理后,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,禁止抵消。是不是看了之后,感觉跟没看一样?因为没有参照物,所以看起来很蒙,看不懂,这么多主体,头都晕了。

    那么就举个例子来体会一下吧!

    说,小新华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,欠了张三20万,说明,小新华跟这个张三之间有一笔20万债权债务,张三是债权人对不对?还有,在小新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,李四又欠了小新华20万,说明这个情况中,李四是债务人,小新华是债权人。

    好,现在假设小新华的破产受偿率是5%,我国的受偿率基本上是3~5%左右。那么张三跟李四,还有小新华,他们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流程应该是,李四欠钱的还钱,把20万真金白银还给小新华,这20万就变成了小新华的债务财产了。然后管理人拿出了其中的1万块,以5%的平等受偿率还给张三,那么李四、小新华、张三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是就结束了?(留下的19万用之还别的债权人)

    可是,如果我们对于这种情况,不对抵消作出任何限制,这个李四是不是肯定不愿意?小新华都快死了,他肯定不愿意把这20万还给一个要挂的人吧?

    于是他可能找张三,他就跟张三说:“你看啊你不是对小新华有20万的债权啊,你要等着分的话,在它的死亡受偿中,是不是只能分1万?”

    结果张三就说:“对啊,真的是悲催,遇到这么个王八段,都要死了。”

    而李四又说:“那你是不是得想办法啊!我这里有一个办法!”

    张三又问:“什么办法?”

    李四说:“这样,你把你的20万卖给我。但是你得卖便宜点,你不能卖20万,可以卖8万!”

    张三听到李四的提议后,用膝盖一想都觉得值,因为你等着最后也只能分1万,卖的话能卖8万,所以张三一定会愿意。因为双方的谈判,符合了预期共赢,肯定是就这么成了。(而债权的转移,在民法中是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?通知债务人,这事就这么成了!于是,双方都达成了这么一个债权转移的协议,李四把8万交给了张三,张三把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了李四。)

    看到这里,我们是不是有已经明白了?这个本该是属别的债权人的,就这么被张三跟李四分了,对于这种债权债权关系转移的协议,进行抵消,在破产法中是禁止的。

    (所以,开始的那段话,现在不是就明白了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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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然后就是,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权或债务的,禁止抵消。

    同样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说,A对小新华有20万的债权,现在眼看小新华就要破产了,而这个A就有基本的预期,看到小新华不行了,就想法动脑子,然后就想一个主意出来。然后到时候真的20万等来还,到时候就分1万,他不甘心啊,他就想了一个绝妙的办法。

    A找到了小新华,说:“你那不是有一批书吗?反正你这书要卖,你不如就卖给我吧!”

    小新华被A这么一蛊惑跟游说,就把这一批书卖给了A。这个时候的A,是主观知道小新华有破产原因,知道后跟小新华签了这么一个买书的合同,说:“你先交书吧,交了后我收到后,30天付款。”

    这个时候,是不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?如果这么让它们抵消了,那么A就不用还了,全额受偿!(全部清偿。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恶意负担债务,是禁止抵消的,是为了防止损害别的债权人。)

    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
    (作者:时间不早了!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