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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章:票据的保证与承兑(八)

    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啊!

    继续上一章的内容,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上一章没有讲,上一章把需要学习的都讲了,还做了实践。

    这第五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呢?

    ——期后背书——

    这个概念指的是什么呢?

    说这个票在C这个人手里吧,他呢,向银行提示付款,银行却说不给你钱,被银行给拒绝了。我们都知道,票据是两种权利,追索和付款请求。那么C被银行拒绝了后,包括拒绝承兑、拒绝付款、超过付款提示期限,它们有一个共同解决是,这个票在C的手里失去了付款请求权。

    总之银行是不会再付款了,而这张票就变成一张残缺的票,可C却没有去找A追索,而是把这个一张票作为了完整的票背书给了D,这一步,就叫作:期后背书。

    那么这一步公平吗?

    答案显而易见,而结论也十分明显,期后背书无效。可是C已经做了啊,咱们是不是得救济一下D呢?

    但是这个救济,却是民事的救济。你拿了人家货,却不给人家钱,这说得过去吗?所以D找C要钱就行,其他是要不到的。

    ——汇票质押——

    继续内容,什么汇票质押呢?

    这就需要联系一下民事的担保质押关系了。咱们讲,质押应该有个标的物给那个权利人啊,而用票去质押,就应该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,所以质押应该有这么两个动作。

    一个是,写上质押两个字在票上,然后权利人签字。签完字之后,再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,由权利人保管的环节。

    举一个小例子就明白了。说,A出票给B,B背书给C,进行了300万,付款是甲。现在,票在C的手里还没有到期,C呢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150万,那么银行向C要什么呢?你要提供质押抵押吧!C就说,那我就把这张票质押给你吧。银行一审发现,也还可以。

    所以就需要银行跟C分别签字,写上质押两个字,之后把这个票交付给银行,完成票据质押。

    那个时候的银行,算不算票据权利人呢?因为它拿了票啊?可以向甲付款?

    答案是:现在不是。

    为什么是现在不是呢?因为,现在是一个保管担保的确保关系,并不是票据权利人,不能行使票据权利。那什么时候可以呢?是在行使质押权的时候,C到期了他还不了钱,银行作为质押权人,就可以行使质押权,这个质押权就相当于,银行替C行使票据权利。

    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了,银行是追300万呢?还是追150万呢?

    请注意一个是法律逻辑,是什么?

    票不可分性,所以银行是一股脑追300万,把这个权利终结掉,要来之后留下150万的本息,剩下的还给C就行了。

    ——背书完——

    【承兑】

    这个我们其实前面已经学过了,大概说了一下,但是并没有单独去说它。

    现在说一下,承兑的关键点,有两个。

    第一个,承兑汇票。

    如果银行没有承兑,是没有付款效力的。(学过了)

    第二个,承兑人不能附条件。

    你要付钱就干净利索,无条件付款。可别这样!你问银行愿意付款吗?银行回答你说愿意吧。银行又说,如果出票在付款日前,有足够的存款在我的账上,那我就愿意。是不是看着说得好像是那么个理,对吧?

    错!

    万一到时候出票人没钱呢?银行你就不付款了吗?那我的钱从哪里要呢?

    所以,如果银行做这么一个意思表示,就相当于说,不愿意。

    结论,承兑不能附条件,如果附了条件,视为拒绝承担。(出现的第三个附条件了。出票不能附条件,否则票据无效;背书不能附条件,附上之后条件无效;承兑不能附条件,附上之后,视为拒绝承兑,但票据还是有效的,可以追索)

    ——分割线——

    【保证】

    一头,保证这两个字要有;

    一尾,保证人要签字盖章。

    有,这个保证就成立了。

    结合民事的保证,在民事的保证中有两个重要的点,一个是被保证人,一个是保证日期。但是为什么票据中没有提呢?而是只有一头一尾。

    写了,就按你写的来,没有写也没有关系,按照法律推定的来。

    推定的逻辑是:被保证人如果没有写的话,被承兑过的票,推承兑人为保证人。如果没有承兑的票,推定出票人为被保证人。

    保证日期如果你没有写,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。

    举个小例子来理解:

    说,A出票给B,B背书给C,C背书给D的时候D要求提供保证,于是C就请了张三过来,那么张三就写了保证两个字在票上,在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,这个时候张三就票据的保证人了。

    问:张三要是没有写明被保证人,保证行为是否成立?

    答案是:成立啊。(刚刚都说了,法律推定)

    而第四个附条件,出现了,保证也不能附条件,附上之后条件无效。

    ——分割线——

    票据中,因为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存在,这个票据保证是独立存在的。想象一下,这个张三之所以接受C的请求,从视为保证关系,很可能是因为有债权债务的逻辑,因为这个张三和C的债权债务,造成了张三为C提供了一个票据保证,而他们之间关系解除,会影响票据保证人的身份吗?

    答案是:不会。(独立性)

    还有一个连带的关系,也就是说张三作为了一个后手,承担了被连带追索的关系,谁让你保证了呢?(无限连带责任,而且,没有主次之分,找谁都可以!)

    还有一个迭代关系。

    你想,这个张三出现的时候,是A出票给B背书给C,C请张三做保证签字之后给D。而逻辑顺序是,ABC,张三D。现在C作为持票人追索找了张三,张三介于保证责任承担应该向D付钱。付了钱之后,D是不是就把票转给了张三?张三又成了新一轮的持票人,他再追索,是不是可以继续前进追索他的前手?

    这个时候,就不仅仅限于保证关系了,他可以迭代追索ABC。

    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
    (作者:票据,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啊!任何东西的存在,它都不是简单的存在,就和人一样,为什么可以站立?是因为组织结构吗?身体的平衡由什么控制?看似简单的外表,都内含了无限的玄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