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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1章: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(四)

    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!

    接着上一章的内容,说一下这个信息公开,也叫信息披露。之前在公司法中是说过这个东西的,但是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,对于信息披露一词,我们更多的是停留在这个名词上,也没有深入的了解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。

    好,现在就开始它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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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【信息披露】

    信息披露其实就是我们证券交易中,确保公开、公平和公正最有力的一个工具。作为投资者,我去买你们这一家公司的股票,不买另一家的,为什么呢?

    肯定是依托于你这一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,财务数据,市场前景。都是很良心的我才会买你的。

    所以你这个公司的信息该公开的不公开,甚至是你公开的是假的,或者公开不全,造成了我的误判,诱使我买了你的股票,回头带来了风险,对我这个投资者肯定是不利的。所以在这个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。

    ——公开的要求——

    第一项内容是关于相对公开的一些核心点,比如什么交易日期,前十大股东持股数,甚至是实际控股人等等。

    第二项内容,我们有两个核心的文件载体,一个是中期报告,一个是年度报告。(还有一个临时报告)

    中期报告是什么呢?

    是每一个财务年度中间结束后,两个月之内,是报告的时间界限。我们每年的财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,中间结束不就是6月底,所以每年八月底之前,是各家上市公司报中期报告的时间。过了8月31日,那就是非法的时间了。

    年报,就是每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,四个月内报出来,也就是每年12月31日,结束了本财年之后,第二年4月底之前,要把前一年的财报给报出来。

    那么中报和年报的内容又是什么呢?

    中报,其实更多是公司在上半年度所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动事项。而重大变动无外乎什么呢?比如说,公司重大涉诉,公司被某家公司要约收购了,公司的大股东大笔的抛售股票了等等,这些大事我们就要在中期报告中呈现出来。

    那么年度报告,更多的是体现一个人、财、物的概况。

    对于人,有一个实际控制人要在年报中体现,毕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重要的人,还有一个人,就是股东,之前说过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排名和持股变动情况,都是要在年报中体现出来。

    对于财,就是公司的财务数据,今年整体的经营情况啊,负债情况或者同比增长等等。

    对于物,就是财务会计报告,审计报告全文。

    所以中报体现为变动,年报体现为人、财、物的概况就可以了。

    ——临时报告——

    至于临时报告,就说一下。其实就是公司的突发事件,而这个事情对整个投资者的利益,对股价的走势是有影响的,但是投资者尚未知悉。那么在这个阶段上,就要赶紧的把这个事,拿到一个相关的平台上,给它报出去。尤其是像证监会交易所,去报送这个临时的报告,还记得董秘吗?董事会会秘书的职责。

    而临时报告都有些什么内容呢?

    重大投资、重大购置资产等。还有,公司的董事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,这些人的变动,也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及股价。还有就是实际控制人,或者5%以上的股东发生重大变化,也算是重大事件,是临时报告的信息和内容。(其实,天眼查能够查到很多信息)

    所以,三个核心文件就是:中报、年报、临时报。

    中报要求8月底之前;年报来年4月底之前;临时是随时发生随时报。

    内容,中报是变动;年报是人、财、物的概况;临时是发生重大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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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虽然,应该在什么时间干什么事,去披露你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等,可现实生活中未必会这么安分守己啊。如果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,如实披露我的信息,做这份报告会怎样呢?

    证券法的第69条,把这些责任体和归责原则,做了一个大致的划分和分类。

    首先,信息披露不足不实,是该披露的没披露,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,不真实的,遗漏的等等。很有可能,借你给出来的信息,投资人会误认为会带来风险和损失,一旦产生损失,那么怎么赔呢?(分成几个阶段)

    首先一个,就是信息的来源!

    是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出来的对吧?消息的来源是哪个公司发出来的,上市公司那就上市公司,不是上市公司那就是发行人。总之,消息是你发出来的,那么就无过错索赔,只看因果关系。也就是说,是你发的,是假消息;我信以为真有损失了,就说明你的消息跟我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。(不看主观状态,只看是不是)

    可是公司毕竟只是公司,总得有人推动吧,所以,有这么两大类人可能是的推动假消息的。

    (第一大类,内部)

    一类是董事、高管还有监事,实际直接责任人员,这些人很有可能是假消息的炮制者和推动者,所以他们承担一份更重的责任,叫过错推定。第二类,就是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,他们可能知道,但是因为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,所以他们是过错原则。

    两个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,过错推定,在民法中是由被告自证清白,证明不了就赔。过错责任,就是把举证责任放给了原告。

    (第二大类,外部)

    这一类人,就是我们所说的,承销商,保荐人。他们是股票上市的帮忙机构,是起到促进股票发行上市的一个作用,而他们又经常是证券公司的形象出现,那么他们对于假消息,是能够起到一定的阻力作用,所以此时我们就对他们追究了一份过错推定的公司责任。

    而公司下,里面那些董监高就不管了,跟这个没有关系,只追证券公司的过错推定责任。

    事实上,一共有三个,内部两个,外部一个。

    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
    (作者:时间啊,你告诉了我真理,教会了我很多东西)